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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许贵林与邢台县羊范镇东坚固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贵林,邢台县羊范镇东坚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许贵林,男,1964年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羊范镇。被执行人邢台县羊范镇东坚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红良,该村委会主任。许贵林与邢台县羊范镇东坚固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邢民二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县羊范镇东坚固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青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