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甘亮亮与邓旭、黄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亮亮,邓旭,黄望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甘亮亮,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邓旭,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黄望敏,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亮亮诉被告邓旭、黄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亮亮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甘亮亮承担。审 判 员 陈海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