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昌云与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昌云,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魏昌云,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被执行人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6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144785-4号。法定代表人周华。你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昌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8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有碎石买卖款,本院在申请执行标的额范围内依法对此款予以扣划,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