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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覃德看、韦进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德看,韦进翔,柳州市锦路川运输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覃德看,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韦进翔,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柳州市锦路川运输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拉堡镇基隆开发区南环路351号,组织机构代码:56678491-6。法定代表人彭柳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覃德看与被执行人韦进翔、柳州市锦路川运输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德看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进翔、柳州市锦路川运输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覃德看人民币16050.71元,负担案件诉讼费296元,执行费人民币141元,合计16487.71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进翔、柳州市锦路川运输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韦进翔、柳州市锦路川运输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覃德看,申请人覃德看无异议。后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韦进翔于在2016年4月30日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6050.71元给覃德看。由于执行期限较长,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经征询申请人覃德看,其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韦进翔、柳州市锦路川运输有限公司柳江分公司尚欠申请人覃德看赔偿款16050.71元。本院认为,现申请人覃德看与被执行人韦进翔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文军审 判 员  陆华停代理审判员  覃小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覃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