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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王庆舟、孙文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王庆舟,孙文英,王梦娇,徐州市茜帅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1673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负责人杨成君,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超,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庆舟。被执行人孙文英。被执行人王梦娇。被执行人徐州市茜帅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王新庄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经理。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与王庆舟、孙文英、王梦娇、徐州市茜帅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89131.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8月至12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庆舟、孙文英部分银行存款并依法予以发放,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庆舟名下位于徐州市贾汪区两处房产,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暂未提出处置房屋申请,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5年12月23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超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雅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