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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金玉、刘金泉等申请刘金良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玉,刘金泉,刘金树,刘金书,刘灿,刘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595号申请人刘金玉,女,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陈小丽,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金泉,男,195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陈小丽,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金树,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小丽,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金书,女,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小丽,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灿,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小丽,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金良,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刘金玉、刘金泉、刘金树、刘金书、刘灿为与被申请人刘金良继承纠纷,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500000元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刘金良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灿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湾新生村**号附*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12字第***21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娄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