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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二高与王永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二高,王永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郭二高,农民。委托代理人:宋雷雷,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永考,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现军,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王立国,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郭二高诉被告王永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二高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永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二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二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瑞云审 判 员  陈朝勇代理审判员  闫继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彦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