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奎芹与张俊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芹,张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王奎芹,女,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喀拉希力克乡。被执行人:张俊山,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住喀拉希力克乡。本院在执行王奎芹申请执行张俊山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俊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人告知查询结果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故本院决定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0)阿民一初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6000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600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张俊山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时,可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0)阿民一初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合提&mi d dot;毛里汉审判员 : 马 力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刘 凯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