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淑伟与王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玮,王梅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王淑玮,女,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俊锋,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梅茹,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淑伟诉被告王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淑玮承担。审判长 吴 莹审判员 蒋雪丽审判员 梁新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