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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淑伟与王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玮,王梅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王淑玮,女,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俊锋,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梅茹,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淑伟诉被告王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淑玮承担。审判长 吴 莹审判员 蒋雪丽审判员 梁新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