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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7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郭咏梅与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咏梅,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616号原告郭咏梅,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春华,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民,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王府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同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荣俊,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咏梅诉称:原告系王府花园业主。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将王府花园小区内多处业主共有部分和公共设施擅自改变用途。被告将配电室管理用房出租给荟萃装饰公司。被告将园区内锅炉房库房场地改作他用。被告将物业管理用房改变为格林联盟酒店。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停止出租配电室管理用房,将承租的装修公司从房中清理出去;2、被告恢复园区锅炉房场区及库房原貌;3、被告根据法律规定给物业公司提供管理用房,让格林联盟酒店腾出500平米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和职工食堂;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说的与事实不符。1、配电室不属于小区业主公共用房,业主不具有所有权。目前配电室交付给荟萃装饰公司。配电室用房由我们交付北京宝地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管理使用。该物业公司是王府花园小区的用电主体。荟萃装饰公司如何使用我们不清楚。2、锅炉房、库房并非业主共有权利的房屋,属于被告所有。库房只是临时性建筑,库房是被告兴建小区时投资建设的。该库房所有权属于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3、原告要求恢复物业管理用房与职工食堂。但根据原告所说的格林联盟酒店的位置属于职工宿舍不是管理用房。被告有房屋所有权证,与原告无关。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是业主共有权纠纷,起诉所称的事实是要求小区的开发建设公司交还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用房。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全体业主共有建筑部分的认定、保护、管理、处分等多项权利,该项权利应由小区全体业主行使,应由小区全体业主协商,体现集体的意志,单个业主或少部分业主意愿并不一定符合全体业主的意愿。依据立法精神和原告的诉求性质,本案原告无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该项权利,原告在本案中不适格。因此,原告的起诉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咏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原告郭咏梅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