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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海金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金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吉通科技制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凌审判员  王泉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欣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