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05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俊与陈泽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陈泽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5177号原告张俊,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宋永进,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210899730。被告陈泽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与被告陈泽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50元。审判员 唐利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