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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罪犯王长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08号罪犯王长安,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耒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6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上述三次减刑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长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7.4分。上述事实,有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王长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审理过程中,罪犯王长安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次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罪犯王长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根据罪犯王长安本人的意愿,对其减刑幅度本院予以适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长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伟文审判长  黄馨瑶审判长  唐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纬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