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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马应与罗亮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马应,罗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吴马应,农民。被执行人罗亮亮,农民。本院在执行吴马应与罗亮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