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马应与罗亮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马应,罗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吴马应,农民。被执行人罗亮亮,农民。本院在执行吴马应与罗亮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