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春龙、陈建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春龙,陈建霞,朱桂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85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庞瑞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联社职工。被告:罗春龙。被告:陈建霞。被告:朱桂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春龙、陈建霞、朱桂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忠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