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民小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丽娜与彭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丽娜,彭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731号原告宋丽娜,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彭三香,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娜诉被告彭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丽娜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丽娜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延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