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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跃军、陈文品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跃军,陈文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53号申请人张跃军。委托代理人洪溪彪,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文品。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跃军与申请人陈文品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跃军与申请人陈文品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23日经舟山市临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文品自愿支付张跃军工程款136126元,该款在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余款在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二、陈文品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任何一期义务,则张跃军可以就未履行的款项按2%的月利率,从2015年2月18日开始以剩余款项为本金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日止。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於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