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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大强与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大强,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罗大强,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被执行人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6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144785-4号。法定代表人周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大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72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乐山市弘屹商贸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有碎石买卖款,本院依法予以扣留、提取,现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