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徐颖佳与齐海滨、冯淑芝、徐颖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颖佳,齐海滨,冯淑芝,徐颖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长净开执异字第00002号(2015)长净开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徐颖佳,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振光,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齐海滨,现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冯淑芝,现住长春市。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颖多,现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海滨、冯淑芝与被执行人徐颖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颖佳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颖佳称,本案异议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是被执行人徐颖多,共有人齐婉辰,二人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徐颖多与异议人徐颖佳是兄、妹关系,但该房屋实际出资所有权人是异议人。对此,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徐颖多、徐颖多妻子齐婉辰于2014年9月10日通过辽源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书予以确认。公证确认之后,按当时异议人与徐颖多和齐婉辰夫妇的真实意愿,即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至异议人名下的手续。但由于徐颖多、齐婉辰夫妇发生矛盾,齐婉辰出于将来离婚分割财产对自己有利的考虑,反悔拒绝按原有公证意愿配合办理过户。为此,异议人已于2015年8月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齐婉辰继续履行公证协议,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请求贵院撤销(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南关区临河街以西、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J1[幢]2406号房的查封,不将该异议房屋作为对被执行人徐颖多的可执行财产。本院查明,本案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以下事实:二申请执行人齐海斌与冯淑芝系夫妻关系,分别为被执行人徐颖多的岳父和岳母,案外人齐婉辰与被执行人徐颖多系夫妻关系。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执行人陆续从申请执行人处借款,包括银行汇款、现金等形式,后被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出具总欠条一枚,内容为:“徐颖多于2009年至2013年间陆续向齐海滨夫妇借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圆整。至今未能偿还。本人深感欠意。本人承诺将积极筹措资金偿还上述欠款(以房产及现金形式),上述欠款与妻子齐婉辰无关,系本人个人行为,由本人负责。欠款人:徐颖多2013年9月20日”。后被执行人始终未偿还欠款。本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为判决:被执行人徐颖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齐海滨、冯淑芝借款本金3,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5日始至执行人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目前,该案进入了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长净开执字第16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号案件诉讼中查封被执行人徐颖多中海国际社区J1[幢]2406号房屋产籍(长房权字第20601802**号)的保全措施,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上述异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异议房屋中海国际社区J1[幢]2406号房屋的产籍登记在被执行人徐颖多名下,被执行人徐颖多及徐颖多妻子齐婉辰的公证,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颖佳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舒海波代理审判员 李 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