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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5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599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