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婷申请执行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婷,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183号申请执行人李婷。被执行人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平。李婷申请执行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0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婷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133.34元,已执行人民币26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于同年12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新乐北巷2号房屋予以查封。因案外人对上述房屋提出了异议且该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暂无法处置房屋,加之被执行人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0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