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尹绍山与天津开发区诚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绍山,天津开发区诚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尹绍山。被告天津开发区诚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09号太平洋村1-254号。法定代表人刘英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绍山与被告天津开发区诚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绍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绍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尹绍山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