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杨××与钱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钱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6377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白菲,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一×。委托代理人郝秋生,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诉被告钱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菲、被告钱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郝秋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钱二×。原、被告结婚后,双方时常因琐事争吵,2014年底,双方矛盾激化,进而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要求原告自行解决住所问题。2015年1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3月30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后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钱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3、照片2张、病历复印件4张、原告母亲受伤照片1页、诊断证明书复印件2张;4、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复印件1份、机动车信息查询明细复印件3张。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虽然有矛盾,但是双方家长之间的矛盾,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于2006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钱二×。2015年1月原告离开了婚后住房。原告曾于2015年3月30日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以上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应当具有较深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产生矛盾后,双方应坦诚相对、增进沟通、消除隔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增进夫妻之间的信任、关心和交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