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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玉张、施连保、许婷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玉张,施连保,许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李霞,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玉张,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施连保,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许婷婷,云南省景洪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请核)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玉张、施连保、许婷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西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霞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4476元、诉讼费2255元、执行费4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事项:申请执行标的34476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费2255元、执行费417元,合计371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玉张应赔偿被执行人玉张于2015年5月26日已支付赔偿款9726.95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诉讼费107元、负担二审受理诉讼费223元,共计10056.95元(已清),。被执行人玉张于2015年5月26日已交清案款;被执行人许婷婷于2015年12月13应赔偿日已支付赔偿款9726.95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诉讼费107元、负担二审受理诉讼费223元,共计10056.95元(已清),被执行人许婷婷于2015年12月13日已把案款交清;。被执行人施连保应支付赔偿款17022.17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审诉讼费187元、负担二审受理诉讼费392元,共计17601.17元,现被执行人施连保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施连保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李霞是否同意法院终结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霞意见,申请人李霞同意法院终结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3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三 戈代理审判员 岩 三代理审判员 唐文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家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