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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立军与贺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军,贺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军,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贺金荣,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徐立军与贺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立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3743.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查询系统查询贺金荣在各大金融机构存款情况,经查询贺金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有一存款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其它金��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