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空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总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空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总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邙山镇后洞村。法定代表人冯慧君,董事长。被告空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总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西一号院。法定代表人张东良,总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空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总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89.5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河南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