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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门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金灿文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郭金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灿文,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郭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门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金灿文,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金文,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灿文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少魁审 判 员  向显宏代理审判员  肖晓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笪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