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支行与杜生金、杨在东、杨秀香、马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结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支行,杜生金,杨在东,杨秀香,马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支行机构代码证号:67593402-0住所地:民勤县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盛斌,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泽民,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刚,任该行信贷员。被执行人杜生金,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在东,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秀香,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马述建,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杜生金、杨在东、杨秀香、马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民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支行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生金、杨在东、杨秀香、马述建已将案款全部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民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杜生金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杨在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