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金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606号原告陈某某,女,194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金某某,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一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