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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3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宋玉波与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波,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975号原告宋玉波,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吴昊,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辉,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波与被告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波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波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宋玉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智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恩 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