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汝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505号申请人:刘某,男,1968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王大郢社居委。申请人:汝某,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申请人申请人刘某、汝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某、汝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22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某赔偿汝某:刘某于2016年1月21日前赔偿汝某医药费凭发票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二次取钢板费用)等各项费用合计75000元;二、刘某、汝某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