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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余长英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英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刑初字第00182号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长英,女,1940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不识字,住汉滨区晏坝镇。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王峰,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长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余长英于2015年10月26日死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举审 判 员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人民陪审员  曾明顺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