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余长英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英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刑初字第00182号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长英,女,1940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不识字,住汉滨区晏坝镇。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王峰,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长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余长英于2015年10月26日死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举审 判 员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人民陪审员 曾明顺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