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魏元利诉周永梅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利,周永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162号原告魏元利,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周永梅,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利与被告周永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永梅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代为保管,允许其使用,但不得采取变卖、隐匿、转移、损毁、抵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安全性、完整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