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厦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秀芳,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占冬冬,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秀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旭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秀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2月底一天,被告人韩秀芳通过电话等方式谈妥出售3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樊某(另案处理)。同年3月2日,樊某汇款人民币31972.11元至被告人韩秀芳的建设银行卡。次日,被告人韩秀芳通过顺风速递将毒品伪装在鞋子里一并邮寄给樊某(快递单号133930393864)。同年3月5日,哈尔滨市民警在樊某家中扣缴到尚未拆封的邮包,并当场拆封缴获四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313.1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9%。3月23日,被告人韩秀芳在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路72号被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甲基苯丙胺、手机等;2.书证:快递邮寄单、手机通话记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樊某、曹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韩秀芳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5.鉴定意见: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哈尔滨安全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涉案毒品等提取笔录及称重、现场照片、称重照片、樊某对韩秀芳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韩秀芳与樊某微信语音及聊天记录;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起诉认为,被告人韩秀芳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采用邮寄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313.18克,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秀芳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底一天,被告人韩秀芳通过电话等方式谈妥出售3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樊某(另案处理)。同年3月2日,樊某汇款人民币32000元至被告人韩秀芳的建设银行卡(韩秀芳实际入账31972.11元,差额部分为手续费)。次日,被告人韩秀芳通过顺风速递将毒品伪装在鞋子里一并邮寄给樊某(快递单号133930393864)。同年3月5日,哈尔滨市民警在樊某家中扣缴到尚未拆封的邮包,并当场拆封缴获四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313.1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9%。3月23日,被告人韩秀芳、陈某1(另案处理)在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路72号被民警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理情况。2.哈尔滨公安局案件来源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哈尔滨接到厦门警方的线索后,对厦门邮寄到哈尔滨收件人樊某的邮包进行立案侦查。3.到案经过,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23日15时许,在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路72号抓获韩秀芳、陈某1,并在二楼、三楼缴获毒品的情况。4.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5年3月23日15时在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路72号二楼房间内办公桌的抽屉里查获一个圆柱形塑料瓶,内有白色晶体毒品冰毒可疑物;在三楼的茶几抽屉里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毒品冰毒可疑物七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三颗红色药片状毒品麻古可疑物一包、用透明塑料底包装的白色块状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K粉可疑物一包,另外搜查到二台涉案手提电脑,一台华硕牌一台联想牌。毒品相关毛重等情况。5.称重笔录,证实在思明区开元路72号缴获的毒品均当着韩秀芳的面进行称重。6.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路72号向陈某1提取三星SM-N9109W型手机一台(一机双号,号码为182××××7757和181××××0186),二台手提电脑(一台华硕X43U型,黑色外观;一台联想YOGA-13型,橙色外观)。从韩秀芳身上查获了作案工具苹果5代手机(号码133××××9282)及从其三楼卧室查获了三星手机一部(157××××1585)。7.毒品扣押清单及毒品称重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5日向樊某扣押了邮包,内查获了毒品。8.厦门市公安局厦公鉴(2015)730号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三楼卧室茶几抽屉内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7小包白色晶体(共计19.4克)、粉红色药片(0.2克)、二楼办公室抽屉内缴获的白色晶体粉末(0.8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疑似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白色碎块一包(净重0.3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在白色粉末一包(净重31.1克)中未检出可卡因、氯胺酮、四氢大麻酚、吗啡类和苯丙胺类毒品成分。9.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134号检验报告,证实樊某所接收的邮包中,在邮包中缴获的白色晶体4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313.18克;在茶几上缴获的白色晶体1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2.98克;在黑色眼镜盒内缴获的白色晶体15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1.01克。10.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135号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3月10日抓获樊某时,缴获一邮包内有白色晶体4包,在茶几缴获白色晶体1包、黑色眼镜盒盒内白色晶体15包,上述毒品与韩秀芳邮寄的毒品混均后随机留取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79.9%。11.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从韩秀芳家中缴获的毒品已上缴。12.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2015)数检字第91号检验报告,证实经对韩秀芳的两部手机号码为133××××9282,157××××1585,陈某1的一部手机(双号),号码为182××××7757、181××××0186进行数据恢复检验结果如下:樊某微信号和韩秀芳微信号聊天记录,2015.2.25.15:10-18:13,韩秀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路155号,阿芳,就留我你的电话号,用申通快递。樊某:我复制了!韩秀芳:你去打钱没。樊某:没去哪,我出去的话就去了。韩秀芳:(发了一张图片)记得一会去打钱。樊某:我就差你400啊,对不。韩秀芳:是500。樊某:晕,昨天还400哪今天就500!天啊!韩秀芳:1万手续费是多少。樊某:我不知道啊!昨天我拿32000…最后剩400啊!儿撒谎。(接下来双方有五组语音聊天)樊某:钱给你汇完了!500啊!韩秀芳:我已收到。2015.2.27.9:56-14:22樊某:以收到!3Q。韩秀芳:好的。韩秀芳:对了,你寄衣服了吗。樊某:在准备200-300个啊!明后天给你寄啊。韩秀芳:寄了就把单号发给我。樊某:OK,跟你老公说,拿300先给你汇200的钱,剩下那100会尽快给你汇过去的,咋没音了!我给你多邮点衣服裤子啊哈哈…。(韩秀芳给樊某发了两组语音)樊某:“没音两倍啊,现在东西都泛滥了,还有在哈市当地拿采180一个啊,越来越难做了现在,都是卖的,要不就是斌逢的!”“呵呵,话不能说死啊,但是我跟你老公说,就是最后我不做这个了,我都不会差事的,更不会丢你的脸的!”2015.2.28.1:56阿芳,你还拿我当朋友吗?上次的东西我就不说什么了!为什么我没跟你计较是因为你相信我,让我欠了你100个东西钱,我打心里谢谢你是真的,但是你明知道那东西里掺东西了,你还发给我,其实你也没把我当朋友对不,你要拿我当朋友的话你也不能给我发那样的东西是不是,我说的是实话,可是之后我都跟你说了,以后千万别再给我发那样的东西了,你也答应我了,可是为什么这次那袋装一个小袋子里的东西是什么?你自己看看吧,我都无语了!那是东西吗?你能给我解释一下那是什么玩意儿吗?我把照片发给你,你自己看看吧!看完给我打电话!樊某:在吗?这次给我发了多少呀?韩秀芳:语音。樊某:收到了。2015.3.9樊某:我下边的人有点事,我躲两天在和你联系。韩秀芳:知道了,对了,那钱啥时候打过来,我老公前几天有问我。樊某;这两天没出多少,过两天给你。2015.3.15韩秀芳;忙啥呢?大哥电话也不接?什么情况?钱怎么还没打过来?我老公都问了好几次了。13.顺丰速运单,证实被告人韩秀芳于2015年3月3日通过顺风速递将毒品伪装在鞋子里一并邮寄给樊某的情况,快递单号133930393864。14.通话记录,韩秀芳于2015年1月12日0点27分17秒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码为132××××0222(樊某)的用户通话90秒钟、2015年2月28日12点55分04秒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码为132××××0222的用户通话424秒钟、2015年2月28日20点34分20秒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码为132××××0222的用户通话715秒。15.个人活期明细信息,韩秀芳卡号为62×××19的银行于2015年3月2日15时57分-16时55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合分理处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分别存入8565.74元、7968.13元,9661.35元、2490.04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勋分理处通过ATM存款的方式分别存入1792.83元、896.41元、99.60元、498.01元。共计31972.11元。16.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向银行工作人员了解,樊某供述将现金32000元分八笔存入韩秀芳建行账号,韩秀芳实际收到31972.11元,其中的差额系同行跨省的存款手续费用。17.罪犯档案资料,证实陈某1于1996年12月3日因贩卖毒品被厦门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8.户籍证明,证明韩秀芳的相关身份信息及无违法犯罪经历。19.证人陈某2(系举报人)证言,证实最近了解到一个东北女子名叫“秀芳”,她平时和她的男友“阿民”以贩卖古董为名,暗地里在贩卖毒品到哈尔滨,数量相当大,每次都是几百克至千克不等。不清楚“秀芳”贩卖毒品给哈尔滨何人。“秀芳”三十几岁,手机为137××××9616.“阿民”是本市人,年龄在50岁左右,手机182××××9072。他们两人现在住在本市开元路一带。其愿意配合进行调查及抓捕。20.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8日左右,“小芳”在微信上与其联系,说她那儿有点便宜的冰毒,问要不要,160元人民币一克,其手里有35000多元人民币,就想买200克,应该是给她32000元人民币。因为“小芳”知道其现在过的不太好,她说以前在赌球还赌债这事儿上帮过她,就多给了100克,就当还以前的人情了,所以邮寄过来的应该是300克冰毒。2015年3月2日左右,其将32000元人民币给了女朋友曹某,让她帮忙给“小芳”的银行卡里存钱。3月5日下午一二时许快递公司打电话问在没在家,要来送快递,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就有人来敲门,女朋友曹某开门,公安人员在女朋友签收邮单时就进来将其和女朋友曹某抓获了。先后向“小芳”购买过二次毒品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1月中旬以160元人民币一克购买了30克,“小芳”通过顺丰快递将毒品邮过来。辨认出韩秀芳本人。2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樊某给了其32000元,其在埃德蒙顿路的建设银行ATM机将款汇到厦门的建行卡。今年1月份或是2月份,其还帮樊某汇过一次钱,也是在埃德蒙顿路的建行以现存的方式打进“秀芳”建行账户一万元。先后帮樊某接收过两次邮包。第一次是2015年1月份,不知道是从哪里寄过来的,第二次接收邮包时被抓了,樊某告知这两次是冰毒。22.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5年3月23日下午约3时许,其与老婆韩秀芳在思明区开元路72号家里,警察就冲进来,在二楼办公室的抽屉内搜出一瓶圆形塑料瓶装(贴有顶级伟哥字样)的冰毒,三楼卧室的茶几抽屉内搜出7包大小不等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1包半克左右的海洛因和三粒”麻古“,还搜出一包认为是”K粉“的毒品,二台手提电脑,以及一些吸毒的简易自制溜冰的工具。这些毒品当面称重,7包冰毒毛重分别1.15克、1.29克、1.20克、4.41克、0.81克、7.06克、5.37克、用圆形塑料瓶装的冰毒毛重7.17克,那三粒麻古毛重是0.49克、那一小袋的海洛因毒品毛重是0.5克、另外拿包疑似“K粉”毛重32.43克。在路上看到新疆人在卖,向他购买的。韩秀芳有吸毒。23.被告人韩秀芳的供述,证实其偶尔在家里开元路72号二楼吸食冰毒,平时吸食的冰毒是老公陈国明拿给其的,不清楚他的冰毒是向谁拿的或是哪里进的。陈某1也偶尔吸食冰毒,没有贩毒。建行卡里32000元是卖玉石的钱。2015年7月16日接受哈尔滨公安人员讯问时回答:除了这300克之外,之前还有两次,都是一百克,樊某通过银行存款到其卡里,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樊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秀芳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采用邮寄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313.18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起诉指控罪名及事实清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韩秀芳依法惩处,辩护人提出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秀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韩秀芳的三星手机、苹果5手机各一部予以拍卖折抵财产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秋收
审 判 员 张 海
代理
审判员 张俊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秘密★庭审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