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尹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705号原告尹某。被告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某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