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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尹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705号原告尹某。被告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某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