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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4459号

王国文与王晓军、韦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文,王晓军,韦健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4459号

原告:王国文,男,l96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计京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开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军,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韦健,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文诉被告王晓军、韦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晓军、韦健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告王晓军、韦健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王国文提供担保的邢科琼名下合肥市政务区三盛颐景园8-90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之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