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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袁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裴永康与徐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永康,徐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袁商初字第250号原告:裴永康。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伟鑫,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永康诉被告徐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永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