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袁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裴永康与徐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永康,徐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袁商初字第250号原告:裴永康。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伟鑫,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永康诉被告徐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永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