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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执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应明与黄志军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明,黄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执字第01720号申请执行人张应明,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黄志军,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张应明申请执行黄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82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应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按照“四查”要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中区法民执字第017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云峰审判员  江才全审判员  周泽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诗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