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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朱玉娟,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丙。被告黄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