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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景全与宋付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景全,宋付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潘景全,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宋付全,男,汉族,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潘景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汪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宋付全患病脑梗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汪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丁钢元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