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汤某甲,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汤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甲诉称,1994年4月份,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份在邳州市官湖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女汤某乙,现已成年。1995年8月,因被告张某因感情不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邳州市官湖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张某于1995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难以为继,原告汤某甲坚决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向被告张某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明确告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5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官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现已逾期。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邳州市官湖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结婚登记目录、邳州市官湖镇半庄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利。被告张某离家出走,长期不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本院对原、被告婚姻状况,原告要求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汤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汤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功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