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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龙岩城发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森茂贸易有限公司、宋文森、钟小华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森茂贸易有限公司,宋文森,钟小华,宋文彬,欧美娜,龙岩城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森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法定代表人宋文森,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文森,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小华,畲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文彬,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欧美娜,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城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游利祥,总经理。龙岩城发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森茂贸易有限公司、宋文森、钟小华、宋文彬、欧美娜合同纠纷一案,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新民初字第4408-3号民事裁定,福建森茂贸易有限公司、宋文森、钟小华、宋文彬、欧美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漳州市芗城区,本案应当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宋文彬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关押在漳州市看守所,便于案件审理的角度,本案应当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福建森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岩城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上诉人福建森茂贸易有限公司、宋文森、钟小华、宋文彬、欧美娜与被上诉人龙岩城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书》中均约定发生争议由龙岩城发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由于本案龙岩城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邹  丽  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静鹤(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