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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5291号

杨某与翁牛特旗唐龙粉磨加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翁牛特旗唐龙粉磨加工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乌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翁民初字第5291号原告杨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唐龙粉磨加工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乌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翁牛特旗唐龙粉末加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赤峰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王洪柱,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翁牛特旗唐龙粉磨加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国新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