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许智刚与刘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智刚,刘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许智刚被申请执行人:刘海武本院在执行许智刚申请执行刘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智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智刚自愿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