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永忠与王伟彬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忠,王伟彬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王永忠,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董荣华,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伟彬,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王永忠与被告王伟彬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惠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原告王永忠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以(2015)泉民终字第410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重新立案。2015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永忠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军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