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690号
原告: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合蚌路与定滁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5298535-9。
法定代表人:杨文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阳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332477-0。
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凤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欧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