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尉氏县。被执行人孙某,地址尉氏县。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马某申请孙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孙某应支付申请人马某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孙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尉执字第7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武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