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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479号

潘萍晓、欧伶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萍晓,欧伶利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潘萍晓。被执行人欧伶利,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伶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伶利有小轿车一辆(品牌:奥迪2498CC,车牌号:桂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欧伶利所有的桂A×××××奥迪2498CC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欧伶利负责保管。限被执行人欧伶利在本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朝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江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