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潘萍晓。被执行人欧伶利,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伶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伶利有小轿车一辆(品牌:奥迪2498CC,车牌号:桂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欧伶利所有的桂A×××××奥迪2498CC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欧伶利负责保管。限被执行人欧伶利在本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朝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江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