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竹山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龚玉风、张绪英等与史纲华、李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玉风,张绪英,杨金华,史纲华,李波,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660号申请执行人龚玉风,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绪英,居民。申请执行人杨金华,居民。被执行人史纲华,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李波,居民。被执行人陈建华,公务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龚玉风、张绪英、杨金华与被执行人史纲华、李波、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三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三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不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红卫审判员  梁 勇审判员  刘先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理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