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证件号码132928197305170923。被执行人东某,地址。曹某申请执行东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南执字第00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钟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鸿恩 来源: